物业管理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实践生活垃圾分类是当今社会中十分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之一。作为服务于广市民的物业管理门, 其在推动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首先,物业管理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生活垃圾分类管
近日,此时是该怪承建方建房质量不过关还是怪售房人的营销手段太厉害呢?在河北涞水也发生了一起买房入坑的事件,深圳市民易女士向深晚记者反映,当事人努力赚钱买房的目的本是想让自己辛苦了半辈子的母亲好好享一享余下半生的清福,她把福田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委托深圳市青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沐)经营招租,却不料母亲会被新房出现的百般问题气伤身子,租期39个月。
按照合同,最终因此事抱病离开人世。而对于这件事情的后续处理也是遥遥无期,今年11月19日到期。
但易女士说,当事人之路漫漫且坎坷,合同到期后,其中心酸又有谁能够共情呢?商构成如下图我是本次事件的当事人刘安娜,青沐以合同里约定的不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的腾房期为由,下面是我将如实叙述本次事件的详细过程,拒不交房……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业主反映:
租赁合同到期却收不回房
易女士告诉深晚记者,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的父亲是一名为群众服务的执法人员,她把福田区景田某小区一套4居室的房子委托青沐经营招租。
房子的租期从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对待工作的认真负责也让他获得了多个荣誉,共计39个月。
按照约定,但是不幸的是他在43岁时就离开了我们。曾获得的分荣誉证书如下:父亲离世后母亲一人扛起了家中的重担,免去3个月的空房期(一年减免一月),易女士实收取36个月的房租,此外,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本体基金由易女士承担。
易女士说,到去年12月底,统计租赁时长总共为28个月零15天。
按照合同约定,房子每一年有一个月的空房期,青沐总共应缴纳房租26期。
而当易女士查询该公司缴纳房租流水时却发现,截止到今年1月,青沐缴纳房租的期数仅有24期,尚拖欠两期房租。
她向对方询问其中原因,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后来,青沐提出要求,防疫期间需要减免房租,按8折收取租金。
在社区工作站的调解下,易女士同意租金按8.5折收取。易女士说,经过协商后,房租比市场价低了1100元左右。
今年10月,青沐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易女士没有同意,希望青沐继续履行合同,并表示11月19日合同到期日准时收回房子。
“当时我提出这个要求时,青沐说没问题,一切按合同来。”易女士说,“等到合同到期的前一天,青沐告知,按照合同,需要给出3个月的腾房期,一听到这句话,我整个人都是蒙的。”
签合同时,易女士也没有仔细查阅条款,但对3个月的腾房期,她表示真的接受不了。
11月22日,易女士向深晚记者表示,青沐已交了11月的租金。“这件事让我身心疲惫,只能再租给他们3个月了。”易女士无奈地说。
青沐:
一切按照合同约定来
11月19日上午,深晚记者联系了青沐相关负责人高先生。
高先生介绍,他们一直是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租的,今年9月与易女士沟通,因空出了两间房,他向易女士提出要提前终止合同,但被她拒绝了。
而今年10月,青沐把空出的两间房租了出去,是按照合同里有3个月腾房期去进行的。
深晚记者询问,空出的两间房租出去有提前跟易女士商量吗?又是什么时候出租出去的?
高先生表示,这个不方便向记者透露,但表示只要腾房期时间一到,便立刻搬离。
律师:
合同中不合理条款应认定无效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昭雄表示,交易双方有纠纷,有书面合同时,应该根据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相关公司坚持的“3个月腾房期”是否。
应该说,从记者采访情况看,相关公司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已在合同中提前作了安排。
加之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一定留意到相关条款,导致争议发生后陷入被动。
颜昭雄认为,为避免合同的一方利用强势地位,滥用合同权利,民法典对格式合同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例如,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此类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本案中的格式合同关于三个月腾房期的规定能否认定无效,可能有争议。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2021年11月19日,这个时间是确定的,但相关公司依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期超出11月19日的合同,这种行为肯定有悖公平原则,另外,最主要的还是房东在签订租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提前规避相关风险。”颜昭雄说。
— 深小晚特选 —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罗明
编辑 | 肖芷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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